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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代理公开最重要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,只有知悉特定的交易对象,相对人才能交易对方的履行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判断。仅公开代理事实而不公开被代理人的风险在于交易对象不明,而若相对人知悉合同当事人并非代理人而是“不明”的被代理人,仍选择交易,其实质已基于自己的利益选择了接受此种交易对象不明的风险。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已经保护了相对人。
- 此种价值判断也体现在比较法的处理方案中。德国法称为“公开的行为归属”,美国《代理法重述(第三次)》第1.04条规定为unidentified principal,PICC第2.23条、PECL第3:203条适用范围包括此种情形。
- 至于相对人的利益保护,需考虑两种情形。第一,代理人应该披露而不披露被代理人,致使相对人目的无法实现,可考虑通过事先约定代理人的披露义务。第二,虽然披露了被代理人,但是相对人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愿进行交易,可以考虑通过意思表示瑕疵体系(如重大误解)等撤销。
- 参加3次无领导小组练习
- 进行了简历辅导(虽然等了一个小时…)
- 参加了双选会,很绝望,没什么岗位;
- 参加了广州农商银行一、二面,自我感觉良好,主打一个“重在参与,爷就这样”。
- 积累无领导小组话术;
- 写完学习笔记;
- 去广州;
- 鼓起勇气投简历。